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二章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8月6日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二)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三)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四)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五)掌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六)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七)掌握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八)掌握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润分配

(九)熟悉公司的登记管理

(十)熟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十一)熟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十二)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十三)熟悉股东诉讼

(十四)熟悉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十五)了解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及公司法人财产权

(十六)了解公司债券的种类

(十七)了解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

一、公司及其种类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公司作不同的分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二、公司法及其性质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同时,也对与公司组织活动有关的行为加以调整。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二、登记事项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的设立人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法定登记事项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活动。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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