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要分离出不含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和旧货以外的物品,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或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如果进口的货物不征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
2.如果进口的货物应征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五、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二)纳税人的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
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是指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审批后办理退税手续;先征后返(退),是指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审批,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全部或部分返还或退还已纳税款。
(四)增值税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2.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3.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的税款计算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