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五)汇票的付款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1.付款的程序。
(1)付款提示。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支付票款。
2.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六)汇票的追索权
1.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要件。
2.追索权的行使。
三、本票
(一〕出票
1.本票的出票人。
2.本票的记载事项。
(1)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2)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二)见票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四、支票
(一)支票的出票
1.支票出票的概念。
2.支票的记载事项:
3.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4.出票的效力。
(二)支票的付款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第五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汇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外汇是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其他外汇资产。
二、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外汇管理体制
我国外汇管理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1.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2.外汇收支真实合法性审查制度。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1.跨境投资登记、许可制度。
2.外债规模管理制度。
3.对外担保许可制度。
4.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登记制度。
5.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1.金融机构外汇经营许可制度。
2.外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
3.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