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
(五)保险合同的条款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标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六)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险单。
2.保险凭证。
3.暂保单。
4.投保单。
5.其他书面形式。
(七)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5)积极施救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
3.索赔。
(1)索赔的时效。
(2)索赔的程序。
4.理赔。
(八)保险合同的变更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九)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2.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十)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取得了该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并据此权利予以追偿的制度。
1.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有三:一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二是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三是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迟交宽限条款。
2.中止、复效条款。
3.不丧失价值条款。
4.误告年龄条款。
5.自杀条款。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票据行为的代理。
(1)代理概述。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