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四章_第4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8月6日

(4)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6)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7)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8)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9)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三)贷款发放程序规则

1.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3.贷款调查。

4.风险评价与贷款审批。

5.签订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

7.贷后检查。

8.贷款归还。

(四)贷款期限规则

1.贷款期限的设定。

2.贷款展期。

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五)贷款利率规则

1.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2.贷款利息的计收。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3.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4.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二节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二)证券市场

1.证券市场的分类。

证券市场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2.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6.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

二、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发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二)股票的发行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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