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6)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7)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8)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9)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三)贷款发放程序规则
1.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3.贷款调查。
4.风险评价与贷款审批。
5.签订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
7.贷后检查。
8.贷款归还。
(四)贷款期限规则
1.贷款期限的设定。
2.贷款展期。
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五)贷款利率规则
1.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2.贷款利息的计收。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3.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4.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二节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二)证券市场
1.证券市场的分类。
证券市场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2.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6.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
二、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发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二)股票的发行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