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
1.上市公司收购人。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2.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1)收购人的义务。
(2)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3.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1.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2.权益变动的披露方式。
(三)要约收购
1.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2.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3.收购要约的撤销:
4.收购要约的变更。
(四)协议收购
(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三节 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一)分类
1.保险的本质。
2.保险的构成要素。
(1)是可保危险的存在。
(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
(3)以损失赔付为目的。
3.保险的分类。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
(2)保证。
(3)弃权和禁止反言。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三)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的设立。
2.保险公司的变更。
3.保险公司的终止。
4.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四)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对保险代理人的规定与理解。
(五)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对保险经纪人的规定与理解。
(六)保险监管机构
二、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4.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