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过户与支取规则。
(6)储蓄业务禁止规则。
(三)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1.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
(1)财政性存款专营原则。
(2)强制存入原则。
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限制支出原则。
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
2.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1)单位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2)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计息。
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3)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规则。
三、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贷款以不同的标准可做不同的分类。
(一)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1.贷款人的资格。
贷款人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在我国,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其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同时,金融机构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中,必须要有贷款业务范围,才能经营贷款业务。
2.贷款人的权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有权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3)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
(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
(6)有权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8)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附加条件。
3.贷款人的义务。
(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
(4)按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