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京教师资格《教育学》必看知识点(第五章)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2月2日

(7) 色情淫秽音像制品和读物。
(8) 未成年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9)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与不良行为一样反社会,差别在于严重程度不同。
(1) 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 带刀,不改。
(3) 多拦截殴打,索要财物。
(4) 传播淫秽读物或音像制品。
(5) 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
(6) 多次偷盗。
(7)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 吸,注毒品。
(9)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行为。
7. 简述教师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责任有哪些。
第一, 学生的权利就是教师的责任。
(1) 受教育权。入学,上课,受教育,升学权。
(2) 人身权。人格,禁止体罚。禁止搜身。禁止非法利用学生肖像。隐私权。
第二, 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
(1) 学校承担责任。
(2) 教师承担安全主要责任。
第三,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责任。
8. 教育法律规范的种类包括哪些?简单解释每项含义。
教育基本法律。依据宪法制定的全面调整教育内外部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是“教育领域的宪法”,是教育体系母法,我国是《教育法》。
教育单行法律。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属于一般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领导管理教育事业,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上针对某一教育事务发布的行为规则,而不针对具体时间和具体问题的规定。
地方性教育法规。各级人大和常委会根据本区域实际需要,不抵触其他法律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教育规章。两类,最高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称为部门规章,全国有效。各级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为地方教育规章或政府教育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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