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色情淫秽音像制品和读物。
(8) 未成年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9)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与不良行为一样反社会,差别在于严重程度不同。
(1) 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 带刀,不改。
(3) 多拦截殴打,索要财物。
(4) 传播淫秽读物或音像制品。
(5) 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
(6) 多次偷盗。
(7)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 吸,注毒品。
(9)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行为。
7. 简述教师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责任有哪些。
第一, 学生的权利就是教师的责任。
(1) 受教育权。入学,上课,受教育,升学权。
(2) 人身权。人格,禁止体罚。禁止搜身。禁止非法利用学生肖像。隐私权。
第二, 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
(1) 学校承担责任。
(2) 教师承担安全主要责任。
第三,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责任。
8. 教育法律规范的种类包括哪些?简单解释每项含义。
教育基本法律。依据宪法制定的全面调整教育内外部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是“教育领域的宪法”,是教育体系母法,我国是《教育法》。
教育单行法律。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属于一般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领导管理教育事业,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上针对某一教育事务发布的行为规则,而不针对具体时间和具体问题的规定。
地方性教育法规。各级人大和常委会根据本区域实际需要,不抵触其他法律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教育规章。两类,最高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称为部门规章,全国有效。各级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为地方教育规章或政府教育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