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郴州市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通知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1月28日

郴教通[2015]13号
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在郴有关院校:
  根据国家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湘教师字[2002]4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通[2015]23号)、湖南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5年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5]1号)、《关于湖南省进行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5〕2号)的通知精神及相关规定,为做好2015年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郴州行政区域内或在郴州高校就读的2015年应届毕业生。
  (二)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四)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五)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当接受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1、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教师培训基地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补修培训、教师教育专业技能培训,经考察(考试)确认为合格。
  2、参加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湖南省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3年),或者《湖南省教师资格教育学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两个单科合格证取得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有效期为自后面取得的单科合格证发证之日起3年)。
  3、参加不少于1个月的相应层次学校的教育实习。
  4、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合格。
  (六)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七)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
  (一)申请人持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2015年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近期免冠正面同底一寸照片4张到郴州市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郴州市苏仙南路42号,原郴州教育学院)办理考试报名手续,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2015年2月6日,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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