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中小学教师(含双语岗位教师)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双语教学,根据财政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双语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批复》(财教〔2010〕511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3〕4号)、自治区《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党组〔2006〕36号)、《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补充意见》(新党组〔2008〕14号)、《转发自治区统筹管理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08号)有关要求,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实施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含双语岗位教师)招聘工作。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1.新疆户籍或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成人高校普通计划毕业生);
2.新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
3.非新疆生源的内地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只可报考普通高中教师招聘岗位);
4.在疆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服务期一年及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
5.在疆“三支一扶”服务期满和具有大学生实习支教经历人员;
6.留疆战士配偶;
下列人员不在此次招考范围:
1.受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2.近3年来,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招考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
3.自治区统一组织选派到基层乡镇工作服务期未满的人员;
4.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在编教师(含三年服务期未满特岗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