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参与招聘工作的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实行公务回避。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招聘上岗后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在三年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自治区公务员。普通高中教师三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六、相关事项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或其他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另行通知。
本《简章》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工作处:0991-7606121、7606238
监督电话: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0991-3689635
自治区教育厅纪检监察室:0991-7606199
网络支持电话:0991-7606092、76062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