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省东营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7月2日

山东省东营市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根据教育部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字〔2015〕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2015年在我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
  (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员(以下简称国考人员)。“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ntce.cn)将于2015年7月5日公布2015年教师资格面试国考人员成绩。
  (二)2012-2015届师范类毕业生申请人员。师范类毕业生是指我省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
  (三)已取得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在规定有效期内),并参加2015年参加东营市教师资格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以下简称省考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师范类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在山东省东营市的中国公民。
  (二)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级职业(执业)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学专科;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通知》(鲁教师函〔2010〕4号)规定,按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要求,体格检查结论为合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六)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申请人报考面试科目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申请人所学专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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