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13年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细则_第24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2月17日

  (3)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依据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填入《考生违规情况汇总表》,经市(州)教育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备案。
  (4)市(州)教育局对考试违规的考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考生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考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的理由和申辩的机会。给予考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处理的,经考生申请,市(州)教育局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5)市(州)教育局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考生。
  (6)考生对市(州)教育局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复核申请;省教育厅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①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A.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7)做出决定的市(州)教育局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8)考生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五条  工作人员违规处理规定
  1.未按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设置考点考室、配备考试工作人员、严格组考管理,造成教师资格考试组织混乱,影响考试信度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2.对管理不严、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后果的考点,取消其下一年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3.对考试工作极不负责或因其他问题不宜担任监考员者,考点主考或驻点巡视员应当即予以撤换。凡被撤换的工作人员,市(州)教育局须予以通报,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且其两年内不得担任教师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
  4.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师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须逐级上报直至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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