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之民事诉讼法详解_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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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论上述哪种组成形式,合议庭的人数都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且要由其中一人担任审判 长,主持审判活动。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 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合议庭的职能是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但合议庭应当接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享有同 等的权利;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2.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 拘束的人。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狭义的当事 人专指原告和被告。一般来说,只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求的主体就可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一,以 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实施诉讼行为;第二,向法院请求解决争议、保护民事权益。第三,接受法院 裁判的约束。

  (1)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与反驳诉讼的权 利;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选择调 解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权利;申请 执行的权利;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主要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2)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包括二人)的诉讼。共同诉讼的特征 表现为:第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第二,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共同诉讼 制度的作用一方面在于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另一方面在于可以实现诉讼经济。在我国,共同 诉讼一般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 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 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3)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 生效力的诉讼制度。

  我国法律将代表人诉讼分为两类。一类是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就可以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称为“人数 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另一类是起诉时当事人人数不能确定,需要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告知多数人全体 进行登记并选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称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4)第三人。民事诉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 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第三人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第二,与正在进行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第三,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地位。

  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 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第一,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 权。第二,本诉在进行。本诉正在进行是时间方面的条件,它是指第三人欲参加的诉讼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具体是指法院受理诉讼后作出裁判前。第三,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提起 诉讼时将本诉的双方当事人均作为被告,但在参加之诉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诉的原告与被告并非共同 诉讼人,因为他们对诉讼标的具有对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关系。

  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 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第二,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第三,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有从属性的一面,又有独立性的一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参加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被参加的一方赢得诉讼,因而不得实施与参加 人地位和参加目的相悖的诉讼行为,但另一方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广义的当事人,又享有一些 独立的诉讼权利。

  在一定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取得与被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即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3、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在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 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第二,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和一定的法律知识;第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第四,诉讼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 承担;第五,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定 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类代理。

  (1)法定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 的人。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同,前者作为诉讼代理人既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也不取决 于他本人的意愿,而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后者作为诉讼代理人是由当事人选择和委任的,同时也以其本 人同意作为代理人为条件。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因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引起监护权消灭 的情形包括: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因离婚或解除收养 关系,监护人失去监护权。 ‘

  法定诉讼代理是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这样的当事人因年 龄或精神方面的原因通常不出庭参加诉讼,即使出庭也因为诉讼能力欠缺而不得实施诉讼行为。因此 法定诉讼代理人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地位,使他们享有包括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在内的广泛的诉 讼权利是必要的。但另一方面,法定诉讼代理人毕竟不是当事人。为防止被监护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人 民法院应当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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