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之民事诉讼法详解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8月22日
3、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 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依两审终审制度,一般的民事 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允许上诉的裁定,可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 对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为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但是,在我国,二审终审制度也有例外。如,对于非讼案件,即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则实行一审终审 制度,因此,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 审制度。

  4、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 会公开。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

  (1)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 密;第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第三,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只有经过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

  (四)民事诉讼的管辖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 权限。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四级人民法院由于 职能分工不同,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也不同。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 审民事案件具体分工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 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 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或者案情复杂,或 者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涉外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一条氕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 广、诉讼标的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基层人民法院 已不便行使管辖权,而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比较适宜。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涉外案件外,基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 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还有两类。第一,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侵 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以及请求海事保全案件等。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 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指导 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并对 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司法解释。为了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有效地行使上述各项职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它只受理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 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 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即当事人住所 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

  如果被告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 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 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一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种例外情 形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 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要注意,在上述的前两项规定中,都只限于身份关系的诉讼,所谓“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 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3、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不仅以被告所在地,而且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诉讼 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 9种属于特殊地 域管辖的诉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