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之民事诉讼法详解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8月22日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 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 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 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 辖,它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人民法 院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5、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

  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 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的规定。”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 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

  (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 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其一,如果选择的法 院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约定管辖的协议或有关条款无效。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管辖权冲突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这种情况既 可以因诉讼主体或诉讼客体的原因发生,也可以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在几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就形成了管辖权的积极冲突。解决管辖权冲突 最主要的办法,是赋予原告选择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家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7.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案件;第二,移送的人民 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第三,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案 件应当移送,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移送。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送到其他人民 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变更、当事人住 所地或居所地变更的影响,因此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管辖。

  8、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依据《民事 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3)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

  发生管辖权争议后,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报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9、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则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民事诉讼法》第38条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 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条件有: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五)审判组织和诉讼参加人

  1.审判组织

  在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的形式主要有两种:独任制与合议制度。

  合议庭为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合议庭的组成因审级和案件的性质不同而不同,包括以下几种情 况。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第三,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 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 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