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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濮阳市光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范县王楼乡濮台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聚恩,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玉珍,女,1971年07月0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保占,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宏民(又名高红民),男,1968年01月0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利民,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菏泽市黄河路1566号。

  法定代表人:史崇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菏泽交通集团第四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北段。

  负责人:张玉宝,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和被告菏泽交通集团第四汽车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华,男,系菏泽交通集团第四汽车运输公司安全经理。

  李 强,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文亮,男,1962年09月04日出生。

  原告濮阳市光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光明化工公司)与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菏泽交通总公司)、菏泽交通集团第四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菏泽交通总公司第四公司)、高宏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0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9年03月18日、2009年03月24日向被告高宏民、被告菏泽交通总公司、菏泽交通总公司第四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名单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09年03月29日被告菏泽交通集团第四汽车运输公司申请追加赵文亮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因被告赵文亮住址不详,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名单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09年07月27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濮阳光明化工公司委托代理人高玉珍、杨保占,被告菏泽交通总公司、菏泽交通总公司第四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伟华、李强,被告高宏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文亮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濮阳光明化工公司诉称,原告濮阳光明化工公司系一家于2006年成立的化工企业,生产NMP(甲基吡咯酮)。公司成立后,所生产化工原料大部分都是由被告高宏民承运,然后由其再联系车辆并选择实际承运人,运费均是由被告高宏民与原告濮阳光明化工公司结算。2008年11月15日被告高宏民与原告濮阳光明化工公司签订合同,为原告公司运输80桶NMP(价值5万美元)到上海。同日,被告高宏民将该货物交由实际承运人即被告菏泽交通集团第四运输公司具体运输,并由该公司驾驶员赵文亮在运输合同上签字。2008年11月16日,被告菏泽交通集团第四运输公司驾驶员赵文亮驾驶鲁R-02076号解放牌货车沿日东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25KM+100M处时,被告赵文亮驾驶的车辆着火,导致所承载的原告公司货物全部损坏。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折合人民币350000元,并要求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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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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