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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_第2页

  被告高宏民辩称,被告高宏民系濮阳市神马物流门市的业主,从事小件物品的物流运输。对于大宗货物的运输是向车辆及托运人提供信息,促使双方订立运输合同。对于本案,在运输合同签订时,被告高宏民在外地,只是介绍双方订立合同的中间人,不是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原告濮阳光明化工公司起诉被告高宏民理由不成立。

  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第四运输公司辩称,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第四公司均不是原告濮阳光明化工公司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责任。鲁R-02076号解放牌货车车辆所有人是被告赵文亮,根据原告濮阳光明化工公司提供的运输合同,也可以证明承运人是赵文亮,并非是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和第四运输公司。被告赵文亮也不属于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第四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原告要求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第四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原告诉求的数额偏高,应当提供证据证实,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第四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文亮未应诉。

  原告濮阳光明化工公司围绕其请求,向法庭列举了以下证据:

  濮阳光明化工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法人主体身份资格。

  濮阳市光明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高宏民开办的神马物流订立运输合同,货物运输时该合同实际由高宏民介绍的被告赵文亮与原告签署;同时证明原告要求运输的货物名称为:N-甲基吡咯烷酮,数量为:16吨,货物价值:5万美金(具体人民币数额,按照运输时汇率计算)。

  2009年01月09日由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菏东大队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2008年11月16日16时驾驶员赵文亮驾驶鲁R-02076解放牌货车载濮阳市光明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N-甲基吡咯烷酮由濮阳出发往上海运输,在沿日东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25KW+100M处,发生车辆着火事故,造成车辆以及车所载货物损坏。

  菏泽市交警支队菏东大队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共5张。证明被告赵文亮驾驶鲁R-02076解放牌货车运输的原告货物,因车辆着火,货物受损现状。

  2009年01月06日由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关于被告赵文亮驾驶的鲁R-02076解放牌货车车辆信息查询单一份。证明鲁R-02076解放牌货车车主为菏泽交通集团第四汽车运输公司以及车辆的其他信息。

  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查询核实的菏泽交通集团第四汽车运输公司、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各一份。证明上述两个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同时证明菏泽交通集团第四汽车运输公司系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菏泽交通集团第四汽车运输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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