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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_第4页

  对于原告的证据3、4,被告高宏民、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菏泽交通集团第四汽车运输公司有异议,被告高宏民对认为证据3车辆运输的货物已经灭失,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损失的货物名称为N-甲基吡咯烷酮;认为证据4来源不确定,所显示的车辆及货物不清楚,照片内容与本案无关联。被告菏泽交通集团第四汽车运输公司认为证据3、4来源不确定,不能证明损失的货物名称,同时也不能证明被告赵文亮系被告菏泽交通集团第四汽车运输公司职员。本院对原告证据3、4,认为均是菏泽交警支队菏东大队出具、调取,来源合法,能够证明被告赵文亮驾驶鲁R-02076号货车发生事故勘查情况。

  对于原告的证据5,被告高宏民没有异议,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菏泽交通集团第四汽车运输公司对证据5形式无异议,对原告证据5举证目的有异议,认为证据5证明车主实际应当是被告赵文亮,不是被告菏泽交通集团第四汽车运输公司;对于原告证据7,被告高宏民认为提供给原告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只是居间服务内容;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菏泽交通集团第四汽车运输公司认为证据7是被告高宏民向原告提供的,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赵文亮在与原告签订运输合同时出具,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赵文亮系被告菏泽交通集团第四汽车运输公司职员,合同确认的承运人是被告赵文亮和高宏民的神马物流。本院对于原告证据5、7,认为证据5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信,认为证据7内容与菏泽交警部门查实的信息一致,能够证明被告赵文亮驾驶车辆鲁R-02076的信息情况,故本院对原告证据5、7予以认定。

  对于原告的证据8,被告高宏民认为作为居间人,曾多次向原告介绍车辆及司机运输货物,证据中存在几份合同都是被告高宏民签订,由被告高宏民代领运费属于正常行为,原告出示证据8与本案没有关系。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菏泽交通集团第四汽车运输公司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菏泽交通集团第四汽车运输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8,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被告高宏民曾多次介绍车辆以及司机为原告运输货物。

  对于原告的证据9,被告高宏民无异议;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菏泽交通集团第四汽车运输公司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承运人已经在合同中确定,本案不需依该证据推定。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故对于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菏泽交通集团第四汽车运输公司出示的证据,原告有异议,认为证据证明的车辆挂靠关系违背国家相关规定,该种挂靠关系是被告菏泽交通集团第四汽车运输公司、赵文亮之间内部法律关系,不能对抗运输相对人,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菏泽交通集团第四汽车运输公司是被告驾驶车辆鲁R-02076的车主。本院认为该证据是被告赵文亮与被告菏泽交通集团第四汽车运输公司自愿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能够证明被告赵文亮与被告菏泽交通集团第四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存在车辆挂靠经营关系。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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