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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铁路分局煤炭货物运输合同纠纷_第5页

  驳回原告济宁库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461元,由原告济宁库宝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宏

  代理审判员 姜筱倩

  代理审判员 李建波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顾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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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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