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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铁路分局煤炭货物运输合同纠纷_第2页

  被告上铁分局提供的证据有:苏州西站货车装卸作业报告、货票丁联、两组提货介绍信以及苏州物资储运公司燃料储运公司白洋湾煤场(以下简称“白洋湾煤场”)代苏州环亚公司发煤的提货凭证、磅码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托运人兖州煤业股份公司向济铁分局邹县火车站托运煤炭48车,2922吨。收货人为济宁库宝公司,到站为上铁分局苏州西站。邹县站于同年8月13日将该批煤炭发出,于次日到达苏州西站,卸于苏州物资储运公司燃料储运公司专用线(以下简称煤炭专用线),并由煤炭专用线进行了交付。煤炭专用线在铁路货票收货人栏内加盖了专用线的章。相关证据有货票丙联、二号煤矿煤炭专用线的分车记录、邹县站装车质量跟踪单、邹县站发出此车的运输日志、邹县站发出此车的车号簿、苏州西站货车装卸作业报告、货票丁联。以上事实和证据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的争议焦点是:苏州西站是否正确地交付了货物。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围绕上述争议事实,原、被告各方进行了陈述、举证和质证。

  被告上铁分局为证明自己已正确交付了货物,提供了四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1.由济宁库宝公司于1999年7月24日出具的有效期为30天的编号为鲁宁库字(169)043702号的介绍信(以下简称“169号介绍信”)。内容为:“苏州西站货运处、煤库:兹介绍郑浩壹同志前来你处办理提货手续。(共48车)全部货物转交环亚公司。”2.由苏州环亚公司于1999年8月13日出具的有效期为伍天编号为041403号介绍信。内容为:“苏州西站货运处:兹介绍郑浩、窦一鸣等贰同志前来你处办理与济宁市库宝经贸责任有限公司48车煤炭转交事宜,将货转入环亚公司。”3.由苏州环亚公司于1999年8月15日出具的有效期为伍天的编号为041402号介绍信。此介绍信内容为介绍窦一鸣、郑浩到苏州西站煤库向黄桥燃料公司、新区工业供销公司、二区平江商业供销公司发货。

  第二组证据:1.济宁库宝公司于1999年7月23日出具的有效期为贰天的鲁宁库字(168)043701号介绍信(以下简称“168号介绍信”),内容为:“苏州西站货运处:兹介绍苏州市环亚经贸发展公司郑浩同志前来你处办理货运单据事宜及车站费用。将48车煤炭转给苏州市环亚经贸发展公司名下。”2.苏州环亚公司于1999年7月23日出具的有效期为贰天、编号为0040529的介绍信。其内容为介绍苏州环亚公司的郑浩到苏州西站货运处办理济宁库宝经贸责任有限公司转交其单位48车煤炭事宜。被告上铁分局提交的上述两组证据证明兖州煤业股份公司于七、八月份先后两次发给济宁库宝公司的48车煤炭,上铁分局苏州西站都是根据济宁库宝公司介绍信的意思表示交付给了苏州环亚公司。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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