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拒绝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将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不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发现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的“小金库”或者账外经营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6)发现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不符;发现会计账簿的记录与本单位的实物、款项的实有数不符,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不符,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不符,要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纠正,或者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
(7)在编制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时候,对于非法干预产生的问题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种情况:
①需要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没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变更,或变更后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变更原因、情况及影响。
②应当在财务报告中说明的事项没有说明。
③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相一致的财务报告。
④财务报告应当经过注会审计,而没有审计,或没有将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或所提供的报告时虚假的。
(8)有权制止来自任何方面隐匿或违反规定销毁会计资料的要求和行为。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的真实、完整。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 (常规考点)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2.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各单位的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