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计税依据(能力等级2)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建税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包括被查补的上述三项税额,但不以非税款项为依据。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重要)
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随之征收城建税;但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尽管没有实际缴纳,但也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教材75~76页例2-4中的免抵税额14万应计算缴纳城建税。
【例题3·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是()。(1999年)
A.纳税人滞纳增值税而加收的滞纳金
B.纳税人享受减免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
C.纳税人偷逃增值税被处的罚款
D.纳税人偷逃消费税被查补的税款
[答案]BD
[解析]城建税计税依据不包括非税款项,既不包括滞纳金、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