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会《税法》第四章第四节重要知识点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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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第四章营业税第四节应纳税额计算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营业税税额抵免
  1.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2.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单选题:

  ★某运输公司2012年2月运输收入200000元,当月购买一台税控收款机,支付3744元并取得普通发票,当月应纳营业税( )元。

  A.5887.68

  B.5251

  C.5456

  D.6000

  【答案】C

  【解析】应纳营业税=200000×3%-3744÷(1+17)×17%=6000-544=5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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