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会《税法》第四章第一节重要知识点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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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第四章营业税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内资及涉外)、行政及事业单位、个体户、中外籍个人。
  构成营业税纳税人的三个条件:
  1.地域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归纳】
  (1)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
  (2)转让无形资产——接受方在境内
  (3)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
  (4)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
  2.行为范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要注意与增值税范围的划分。
  3.行为的有偿性——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 环球网校考试站
  【特别提示】
  (1)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要交纳两道营业税。
  (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1.运输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与增值税一章表述不同)
  3.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
  4.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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