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B卷)_第10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8月20日
【案例4】(本小题17分)

  【解释】本题涉及的旅游合同和居间合同2013年教材已经删除,但该题还是建议考生看一看。

  甲妻因车祸去世,甲继承两居室房屋一套,但未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料理完亡妻后事,甲决定外出散心。

  甲报名参加了乙旅行社组织的海滨三日游。其间,甲随团到海滨浴场游泳。该海滨浴场深水区时有水母伤人事件发生,但知悉此事的乙旅行社只是简单要求游客不要游离浅水区,未提及水母之事。甲独自一人游到深水区,不幸遭水母攻击,多处被蛰伤。甲为此花去医药费3万元。甲向乙旅行社索赔,遭拒。乙旅行社拒赔的理由有二:一是在旅行团出发前,该旅行社已经声明:“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本社概不负责。”二是该旅行社已告知游客不要游离浅水区,甲无视于此而被蜇伤,应自负其责。

  经过上述事件后,甲决意改换生活环境,遂委托丙房地产中介公司(简称丙公司)为其继承所得的两居室房屋寻找买主。双方约定,房屋售出后,甲向丙公司支付房价款的2%作为报酬。同时,甲亦在二手房交易网上发布了售房信息。不久,丁经由丙公司介绍,与甲以100万元的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次日,戊从网上获知甲发布的售房信息,遂向甲表示愿意购买。经协商,双方以120万元成交,并订立了买卖合同。

  甲、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丙公司要求甲支付2万元的报酬以及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交通及通讯费用300元。甲予以拒绝。

  戊事后感觉甲的房屋售价偏高,心生悔意。在获悉此前甲已将该房卖给丁后,戊遂以此为由,主张自己与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要求:

  (1)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乙旅行社关于“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本社概不负责”的声明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旅行社赔偿医药费?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2万元报酬?并说明理由。

  (5)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300元费用?并说明理由。

  (6)戊能否以此前甲已将房屋卖给丁为由,主张自己与甲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7)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主,除了买卖合同须有效外,甲还需办理哪些房屋登记手续?并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4参考答案】

  (1)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仍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乙旅行社关于“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旅行社概不负责”的声明无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旅游经营者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免除自己责任的声明无效。(本题涉及的考点2013年教材已经删除)

  (3)甲有权要求乙旅行社赔偿医药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旅游过程中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违反义务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旅行社明知深水区时有水母伤人事件发生,却未告知游客,违反了合同义务。(本题涉及的考点2013年教材已经删除)

  (4)丙公司有权要求甲支付2万元报酬。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丙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甲、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丙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了甲、丁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故有权请求甲依约支付报酬。(本题涉及的考点2013年教材已经删除)

  (5)丙公司无权要求甲支付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300元费用。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本题涉及的考点2013年教材已经删除)

  (6)戊不能以此前甲已将房屋卖给丁为由,主张与甲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双重买卖合同的,如果合同均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第二份买卖合同亦为有效。

  (7)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主,除了买卖合同须有效外,甲需要办理两项房屋登记手续。首先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再将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继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虽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同时,依法律行为变动不动产所有权的,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甲必须将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买受人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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