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会《审计》讲义及习题:会计师的法律责任_第7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5月22日
【重要知识点】: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
  1.归责原则
  (1)过错推定原则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模式;
  (2)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举证分配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执业准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单选题:

  ★在会计师事务所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情形下,其下列关于赔偿顺位和最高限额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应先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

  B.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弥补,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是在其不实审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D.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答案】A

  【解析】选项A,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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