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事务所的抗辩事由
如果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在上述四个方面的特定方面不满足这些构成要件的规定,那么,事务所就可以提出抗辩,其中是否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两个方面是事务所免责的情形。
2.举证免除民事责任情形(重点掌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
(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
(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资金;
(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其中,上述第(1)、(2)和(3)属于因没有过错而免责的情形;第(4)和(5)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的情形。
多选题:
★甲会计师事务所为A上市公司审计时出具了2011年度的审计报告,乙股民因为信赖该审计报告购买了大量的A上市公司的股票,结果遭受了重大损失。甲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有( )。
A.乙股民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
B.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C.已对A上市公司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D.乙股民与甲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合约关系
【答案】BC
【解析】选项A是减责事由,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甲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免除甲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选项D不属于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