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会《审计》讲义及习题:会计师的法律责任_第4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5月22日
【重要知识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1.利害关系人的含义(第二条第一款,重点掌握)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2.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理解掌握)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是依侵权行为法的逻辑,贯彻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被审计单位——事务所——第三人” 之间公平分配因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或舞弊、事务所审计失败而导致的利害关系人损失。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一切合理依赖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责任,事务所仅应对其过错及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时,应当减轻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单选题:

  ★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出资人出资不实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 )参加诉讼。

  A.证人

  B.原告

  C.第三人

  D.被执行人

  【答案】C

  【解析】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出资人出资不实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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