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讲义:3.5:票据法律制度_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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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票据责任(★★★)(P129)
  1.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2008年多选题)
  (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2.对人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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