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讲义:3.5:票据法律制度_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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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业汇票(★★★)(2010年不定项选择题、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P138-P140)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2.签发商业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解释1】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解释2】(1)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2)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3)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4)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授权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解释3】(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环球网校考试站
  【解释4】(1)出票人签章是指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B:出票人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2)选项CD:由于票据无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享有对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权。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解释】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商业汇票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承诺兑现)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表3-3 票据出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内容

汇票

本票

支票

表明“××”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

收款人名称

×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解释1】银行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票据(出票人即付款人),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只有6条,没有“付款人名称”。
  【解释2】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可以授权补记,但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金额属于必须记载事项,收款人名称则不属于必须记载事项。对此,考生不必死缠烂打。
  (二)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种类(2010年多选题、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
  (1)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和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委托收款背书,是指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3)质押背书,是指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解释】(1)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2)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相关链接】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式向W银行取得贷款。贷款到期,乙公司偿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2010年)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
  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银行
  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
  D.丙公司委托收款背书
  【答案】BD
  【解析】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
  无论是转让背书还是非转让背书,均应记载“背书人名称”。
  (2)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例题·单选题】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B
  【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2010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
  【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该汇票需加附粘单,甲公司为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手,丁公司为汇票记载的收款人。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公司中,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是( )。(2010年)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A
  【解析】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例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当事人中,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是( )。(2012年)
  A.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B.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C.票据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D.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答案】A
  【解析】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背书连续(2009年判断题、2010年单选题)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例题·判断题】以下为某银行转账支票背面背书签章的示意图。该转账支票背书连续,背书有效。( )(2009年)
  
  图3-11
  【答案】√
  【解析】A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背书连续。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二)商业汇票的背书
  5.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
  C.背书有效,但是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
  D.票据无效
  【答案】C
  【解析】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例题2·多选题】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将汇票背书给乙的行为为附条件背书,背书的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乙将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甲背书时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的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CD
  【解析】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6.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解析】(1)选项B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选项D: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7.限制背书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8.期后背书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9.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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