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讲义:3.5:票据法律制度_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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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2007年判断题、2008年多选题)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记载事项
  (1)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链接1】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相关链接2】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例题·单选题】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得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B
  【解析】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保证(2011年多选题)
  1.保证人
  (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2.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解释】票据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
  
  3.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保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被保证人的背书日期为保证日期
  B.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C.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D.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2)选项B: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五)商业汇票的付款
  1.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人。(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
  2.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10日)委托其开户银行收款的,其“开户银行”(对委托收款的申请)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相关链接】以背书方式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4.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其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
  5.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相关链接】国内信用证的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六)商业汇票的贴现(2008年单选题、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2012年多选题)
  【解释】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
  1.贴现条件
  (1)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持票人应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企业购买一批原材料,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月10日,到期日为5月10日。4月6日,乙企业持此汇票及有关发票和原材料发运单据复印件向银行办理了贴现。已知同期银行年贴现率为3.6%,一年按360天计算,贴现银行与承兑银行在同一城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银行实付乙企业贴现金额为(  )元。
  A.301680
  B.298980
  C.298950
  D.298320
  【答案】B
  【解析】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本题中贴现日是4月6日,汇票到期前1日是5月9日,一共是34天。企业从银行取出的金额=300000-300000×3.6%×(34÷360)=298980(元)。
  3.贴现的收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例题·多选题】关于商业汇票贴现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2年)
  A.贴现是一种非票据转让行为
  B.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C.贴现申请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D.贴现到期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2)选项BC: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②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③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3)选项D: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七)追索权
  1.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1)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到期前追索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解释】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失支付能力,持票人的第一次权利(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有( )。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
  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D.丁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CD
  【解析】只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2.被追索人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3.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解释】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再追索权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七)追索权
  3.追索金额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答案】AB
  【解析】(1)首次追索权的范围:汇票金额、利息、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选项D错误;(2)再追索权的范围: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选项C错误。
  4.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1)取得相关证明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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