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章节知识点(第七章第六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3日

第六节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
  •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 合同的订立
  • 合同的生效
  • 合同的履行
  • 违约责任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订立
  1.订立合同应遵守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2)订立合同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采取一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②表明经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能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的概念
  2.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3.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1)构成要件不同。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而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适用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为特殊要件,具体又分为附生效条件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2)性质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实问题。合同生效主要是法律评价问题。
  4.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时,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发生认识上的显著错误。而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的法律事实。(2)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或故意隐匿事实真相,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采用违法手段,威胁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5)乘人之危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求或危难处境,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其订立合同。
  6.效力未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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