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担保法律制度,l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颁布和实施,对担饵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也对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是指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其主要形式是保证人的保证,这种形式在实际工作中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
(2)物的担保。物的保证方式主要有抵押权和质押权以及留置权。但操作手续较为烦琐。
(3)定金担保,是在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该定金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
物权法
《物权法》除了通过具体规则将《担保法》有关抵押、质押和留置的
具体规范作了修正,它所确立的以下几项重要制度对银行业有重要影响。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定规则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4)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5)《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抵押
1.抵押的概念
2.抵押物的范围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在抵押物范围的规定上有以下几个变化:(1)作为抵押物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改为“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2)列举的可抵押动产范围拓展(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并且将半成品也纳入;(3)正在建造的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也归人可抵押物;(4)确立了非常广泛的可抵押的“其他财产”.即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禁止的财产均可抵押。
同时,《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列举了以下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合同的形式、内容与抵押权的设立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
4.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5.最高额抵押
(1)放宽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2)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未确定情形,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转让或者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额债权额等。
(3)规定了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