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组织
一、董事会及最高风险管理委员会
(一)董事会及其主要职责
董事会是商业银行的最高风险管理/决策机构,承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确保商业银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种风险。董事会负责审批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和程序,确定商业银行可以承受的总体风险水平,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并定期获得关于风险性质和水平的报告,监控和评价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
(二)最高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其主要职责
董事会指派专门委员会(最高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具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指导原则。
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与金融风险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获取相关的风险信息,并定期对所有业务单位及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仔细评估。
二、监事会
监事会是我国商业银行所特有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从事商业银行内部尽职监督、财务监督、内部控制监督等监察工作。监事会通过列席会议、调阅文件、检查与调研、监督测评、访谈座谈等方式,以及综合利用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抽查手段,对商业银行的决策过程、决策执行过程、经营活动,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监督和测评。
在风险管理领域,监事会应当加强与董事会及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等相关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