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质押权利的检查
发现质押权利出现下列情况的,应限期要求借款人更换贷款银行认可的新的担保,对于借款人拒绝或无法更换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的,应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的本息,或解除合同。
①质押权利出现非贷款银行因素的意外毁损、灭失、价值减少,出质人未在一定期限内向贷款银行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②出质人经贷款银行同意转让质押权利,但所得价款未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③质押期间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质押人赠与、转让、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的。
(5)对开发商和项目以及合作机构检查的要点
①开发商的经营状况及账务状况:
②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③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④项目销售情况及资金回笼情况;
⑤产权证办理的情况;
⑥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
⑦开发商履行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的情况;
⑧合作机构的资信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等;
⑨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按时、足额还贷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