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各市场主体须勤勉尽责,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1.发行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的披露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
3.保荐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发行人的辅导、尽职调查和保荐责任。
(二)采取措施,切实解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2.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3.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
4.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5.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
6.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
7.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
8.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1.证券监管部门加强对发行人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坚决予以查处与惩处。
2.证券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执业质量的日常监管。
3.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内部问责机制。
4.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不断提升新股发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