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考点精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操作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4月1日
  四、发售
  首次公开发行发售阶段涉及的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向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配售、超额配售和回拨机制等内容和规定,具体参照本章第三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的相关内容。
  五、验资
  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的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等进行鉴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六、股份登记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规定,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证券的初始登记。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股票登记申请;
  2.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发行的核准文件;
  3.承销协议;
  4.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5.网下发行的,还需提供网下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6.证券有限售条件的,还需提供限售申请并申报有限售条件证券持有人类别;
  7.公开发行前国家或国有法人持股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向外国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的,还需提供商务部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8.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
  9.发行人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制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
  10.制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承销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实施证券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8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主承销商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协调公司投资银行、研究、销售等部门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记、定价、配售和资金清算等工作。
  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公司发行证劵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劵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1)募集说明书单行本;(2)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3)律师鉴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4)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5)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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