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证券从业发行承销讲义第六章2_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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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3.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一)询价对象

  1.询价对象应当符合的条件:

  (1)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受到刑事处罚;

  (2)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3)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4)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5)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被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2.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的条件(特殊规定):

  (1)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2)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2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3)财务公司成立2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3.询价对象应当在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对上年度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4.中国证券业协会去除询价对象名单的情形:

  (1)不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2)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相关监管要求被监管谈话3次以上;

  (3)未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二)询价与定价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询价对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初步询价期间,每一个询价对象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个配售对象填报多个拟申购价格,每个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全部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进行新股申购;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报价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之内或区间上限之上的,该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新股。

  在累计投标询价报价阶段,询价对象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可以多次申报,一经申报不得撤销或者修改。每个配售对象多次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少于落在发行价格区间之内及区间上限之上的初步询价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总和,不得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数量上限,且不得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例2·多选题】询价分为( )。

  A.初步询价

  B.再次询价

  C.累计投标询价

  D.逐步投标询价

  『正确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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