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发行与承销第一章考点:上市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特别规定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3月21日

  独立董事的每届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3.独立董事的一些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
  (4)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5)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4.独立董事就某些事项能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除了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上市公司管理层、员工收购本公司时,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5.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地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必要的条件: 
  (1)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2)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3)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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