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的监管
1. 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中国证监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机构、制度、人员以及业务的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通过手工或计算机系统对证券公司上报的年度报告等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统计分析)。
2.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
3. 推行股票、转债发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
4. 《保荐办法》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双保”要求,即需要机构保荐和保荐代表人保荐。
5. 保荐期间:尽职推荐阶段(从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阶段(首次公开发行:需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发行新股、公司可转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