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1.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投资银行部门应当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建立有关隔离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
2. 证券公司应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 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 净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注册资本1亿元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 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 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3. 承销商资格:
(1) 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
(2) 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
4. 主承销商资格:
(1) 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本。
(2) 参与过3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3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
(3) 在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
证券公司承销拟公开发行或配售股票的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有3家或3家以上承销商的,可设一家副主承销商;承销金额超过人民币3亿元、承销团成员超过10家的,可设2至3家副主承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