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1. 股东和股东大会
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义务:
股东大会的职权:决定权和审批权。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提前15日通知。公司应当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且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举行,即最迟不得晚于6月30日召开。
以下情形之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的2/3。
<2. 公司为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
<3. 单项或合计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股东大会决议: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作出后,应于10日内通知债权人。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2. 董事会: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人。
董事的职权:出席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报酬请求权;签名权。
董事的义务: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董事会的职权: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见书P56。
3. 经理:
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4. 监事会:
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任期3年。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