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讲义:(第五章第三节)_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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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并从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在华取得所得的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湾同胞。
  (2)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分别对不同所得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
  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按月减除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根据2001年7月19日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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