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五章强化学习十八:合同的担保—质押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4日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1.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2.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可以基金份额、股权  1.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可以注册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应收账款  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注意】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总结】抵押VS质押

   抵 押  质 押 
对 象  动产或不动产  动产或权利 
是否转移  不需要转移占有  必须移转占有 
权利生效  四类登记生效,其余合同成立时生效  动产交付时生效,权利一般是登记时生效 


首页 1 2 尾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