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强化学习十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1.职权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①对上市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链接】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②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补充】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会议形式
(1)年会:每年召开1次。
(2)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小于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大于等于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会议的召开
(1)召集: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2)通知
①年会:20日前
②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
③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
(3)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决议
(1)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不是全体)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事项内容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
⑤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按章程;特别: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