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强化学习十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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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强化学习十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职权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①对上市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链接】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②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补充】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会议形式

  (1)年会:每年召开1次。

  (2)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小于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大于等于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会议的召开

  (1)召集: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2)通知

  ①年会:20日前

  ②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

  ③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

  (3)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决议

  (1)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不是全体)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事项内容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

  ⑤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按章程;特别: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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