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强化学习十六: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2月23日

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强化学习十六: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一)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1.基本条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补充】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特别职权

  (1)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2)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二)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召开条件: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链接】一般情况,上市公司董事会要全体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3.表决: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链接】一般情况,上市公司董事会要全体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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