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强化学习十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2月23日

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强化学习十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出资要求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2)出资期限和注册资本:

  ①发起设立: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可分期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基本上同有限责任)

  ②募集设立: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分期出资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1)对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以创立大会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募集设立程序:认购——募集——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募集的程序要求: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四)创立大会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创立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

  (1)未按期募足股份;

  (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五)发起人的义务

  1.虚假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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