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强化学习十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2月23日

  2.出资不实: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只是发起人,不包括小股东们。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缴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4.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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