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强化学习十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2月23日

中级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强化学习十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一)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口诀】五年盈利未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还继续,股东反对可退出

  (二)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如果协商不成,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文章